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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基督教两会教职人员认定实施细则

作者: 来源: 更新时间:2017-02-28 点击数:0

总则:为规范山东省基督教圣职按立工作,根据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、《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》、《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》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一条:教职人员范围:目前我省各地教会采用的教职有:主教、牧师、教师(副牧师)、长老,传道员(不是圣职)。

接受以上教职者统称为教牧人员。教职受任男女平等。

第二条:教牧人员应具备的条件:

(一)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遵纪守法。

(二)信仰纯正,符合圣经的要求,以圣经和《使徒信经》所归纳的内容为信仰依据,尊重不同信仰特点。

(三)坚持三自原则办教,能团结信徒走爱国爱教、荣神益人的道路。

(四) 甘心奉献,具有牧养教会的使命和托付,遵守“教会规章”的有关规定,依据各自的职责,行使教会的圣事和礼仪。

(五)有优良的品德和行为见证。

教职人员的认定,不以是否接受教会工资为条件。

 第三条:教职人员除具备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,按职称不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主教按照全国两会的意见执行。

(二)牧师应受过正式的神学教育,神学本科(四年)或本科以上毕业者,需具有至少两年的牧会工作经历;神学专科毕业者,需具有至少三年的牧会工作经历。年龄在30-60周岁之间(包括30和60周岁);具有本省区域内的户籍(特殊情况另议)。

(三)教师应受过正式的神学教育,神学本科(四年)或本科以上毕业者,需具有至少一年的牧会工作经历;神学专科毕业者,需具有至少两年的牧会工作经历。年龄在30-60周岁之间(包括30和60周岁);具有本省区域内的户籍(特殊情况另议)。

(四)长老具有至少受洗五年以上信仰经历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,参加过省两会一年制义工培训班培训。有较为丰富的宗教学识和修养。结业后至少有一年以上的牧会经历 。年龄在30-60周岁之间(包括30和60周岁);具有本省区域内的户籍(特殊情况另议)。

(五)传道员应有五年以上信仰经历,神学院学生毕业及省一年制义工培训班结业后回到教会实习一年,由堂委会给与测评。经测评合格者由县教务组织报市两会申请认定。市两会认定后报省两会备案。没有市两会组织的报省两会申请认定。

第四条:认定程序

  (一)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所在教堂、聚会点管理组织认真研究,一致推荐,并在该教堂、聚会点两处以上明显位置张榜公布两周(至少经过两个主日),大多数信徒无异议后再填写省两会统一印制的“圣职按立申请表”,并附以下材料:(1)近两年工作述职报告;(2)个人身份证复印件;(3)个人近期二寸免冠彩照二张;(4)学历证明复印件。材料准备齐全报县(区、市)教会组织核实。

  (二)县(区、市)教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对推荐人进行集体研究,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设区市教会组织提出申报。设区市教会组织常委会会议集体核准同意,签署意见后,报省两会。经省“两会”主席、会长办公会议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后,提交省两会主席、会长会议进行审批。

  (三)没有县(区、市)教会组织和设区市教会组织的聚会点或教会,有关圣职按立申报程序,可由上一级教会组织协助办理。

  (四)县(区、市)、设区市两会组织分别向上一级两会组织申报时,要加注当地政府宗教主管部门意见(签署意见并盖章)。

  (五)按立教师(副牧师)圣职满一年后,如工作需要按立牧师的,可由当地教会推荐,按“申报程序”要求办理。

(六)省两会和神学院的同工,根据工作实际需要,需要按立圣职的,由省两会和神学院履行按立程序。

第五条:圣职按立

(一)凡报省两会的圣职按立申请,一年一次进行考核审批。省两会每年只举行一次按立活动。

(二)按立日期确定后,由省两会组织圣职团举行按立典礼。

(三)按立牧师,教师(副牧师)圣职团需至少三位牧师共同按手。

(四)按立长老,圣职团至少由包括两位牧师在内的三人参加。按立典礼省两会也可委托设区市两会举行。

(五)为了维护圣职按立的庄严性、神圣性和省内圣职人员圣服的统一性,牧师、副牧师(教师)、长老的圣服和圣带由省“两会”统一制作。

(六)被按立的圣职人员,应按照《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》,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方可领取教职人员证件。

(七)义工传道员不是圣职,不需要履行按立程序,由县(市、区)、市两会负责推选、考核、认定。但须严格执行《中国基督教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》,并向设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。报省基督教两会备案后,有市两会颁发中国基督教统一印制的教职人员证书。

第六条:教职人员应履行“教会规章”所规定的职责。

第七条:教职人员所在的基督教两会负责依据“教会规章”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,对教职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。省两会定期组织培训学习进行考核,若发现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诫、暂停教会职务、撤销教会职务、革除圣职等惩处:

  (一)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;

  (二)违反“教会规章”;

  (三)行为严重不端;

  (四)散布异端邪说。

第八条:对主教的惩处服从全国两会的意见。对牧师、教师、长老的惩处由设区的市两会提出充分理由向省两会申报,革除圣职的惩处应经省两会正式会议审议决定。对传道员的惩处由设区的市两会正式会议审议决定。报省两会备案。

  撤销惩处时程序同上。

第九条:对教职人员做出撤销或暂停教会职务的惩处决定,应向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。做出革除圣职的惩处决定,应同时取消其被认定的教职人员资格,收回《教职人员证》。

第十条:教职人员辞去教职,由认定其教职的基督教两会取消其教职人员资格,收回《教职人员证》并报请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。

第十一条: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《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》执行。

第十二条: 本细则于2010年10月22日省两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。2011年1月开始实行。

第十三条:本细则由省两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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